陕西发布消息: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与《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拟对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本公告起45日内与省民政厅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撤销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也就是说,在确认无异议之后,以上家社会组织自公布之日起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具有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不允许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小伙伴们,千万不要上当了啊~

来源:陕西发布

编辑:史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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