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失业保险

一、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缴纳

1、缴纳基数

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作为缴费基数。

2、缴纳比例

失业保险应缴比例为%,其中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其中农业户口人员不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费用缓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1)经营困难连续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2)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关系转移

1、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1、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包括: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保险金领取及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4)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5、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无正当理由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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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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