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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最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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