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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六十条措施,真正把安全执法作为化解安全风险、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现将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铜川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建工装配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建材行业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年6月8日,铜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陕西建工装配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铜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五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陕西建工装配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通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铜川市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铜川鑫祥磊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建材行业违反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

年8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铜川鑫祥磊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存在工作人员上班饮酒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铜川鑫祥磊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张帅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对安全管理人员王学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君县应急管理局对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工贸企业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年06月01日,宜君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宜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络编辑:张小安

信息审核:戎泓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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