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监管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拟警告撤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陕西省民政厅对全省省级社会组织进行了年年度检查。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与《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陕西省青少年宫协会等家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拟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陕西省技能扶贫助学基金会等家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附后),拟给予撤销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有关社会组织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张乐联系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aanxizx.com/xxyw/5422.html
- 上一篇文章: 地方篇陕西多地政府网站栏目空白或长期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