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陕西省国税要求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纳税人应于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年度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并准备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上述规定,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的报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

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其中:

(一)年度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交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申报数据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联申报的主体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年度内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三)按规定准备并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凡属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下列三类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1.转让定价调查跟踪管理期企业;

2.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3.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出现亏损的企业。

二、报送时限

企业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表的时间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同步((备注:应为)年05月3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在(备注:应为)年5月3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准备,并于(备注:应为)年6月20日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内容

(一)关联交易申报内容

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严格按照总局印发的“填报说明”要求填写。未发生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包括投资关系)的,各纳税人须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存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须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二)同期资料主要内容

1.组织结构:组织结构、股权架构、关联方信息等内容;

2.生产经营情况:对开业至今的总体利润情况应有所披露;

3.关联交易情况: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经济及法律因素、成本费用划分依据;

4.可比性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可比信息来源、选择过程;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理由。

四、工作提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提醒各位纳税人须按时、真实、完整的报送上述两项工作相关报表,否则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针对以上工作事宜,各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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