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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84号文件);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4月9日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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