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契税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二、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契税申报。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按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告期和内容,如实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承担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四、办理材料:

五、办理流程、六、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纸质表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全部为复印件的,必须标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4.纳税人使用符合法规电子签名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信息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请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房地产销售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相关资料后,可办理契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纳税人不能取得房地产买卖发票的,凭人民法院的原裁定和有关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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