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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热点问答(3月第1期)

纳税服务热线一周热点问题来啦!想知道最新最全的咨询热点是什么吗?看这里,陕西税务为您精选了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心的咨询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有哪些渠道?可以网上办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2、符合什么条件不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

(三)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有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文件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

4、房屋附属设施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号)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5、个人临时发生业务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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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SHUIWU

来源丨省局纳税服务处

编辑丨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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