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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规定的基础上,对该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这部分补贴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无疑会有利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以来海南、安徽、山西、河南、陕西也出台了类似补贴政策。请参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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