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监局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陕西煤矿安监局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为了切实履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能,督促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我局决定开展年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79号)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88号)要求“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整顿关闭及煤矿去产能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煤炭产业去产能政策等,制定煤矿整顿关闭规划,重新核定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协同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六)新《煤矿安全规程》宣贯活动开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的其它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时间7月份对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监督检查; 8月份对咸阳市、宝鸡市、安康市开展监督检查; 9月份对渭南市、韩城市、商洛市、汉中市开展监督检查; 10月份对铜川市、延安市开展监督检查;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监督检查工作方法监督检查由陕西煤监局领导带队,有关处室人员参加,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按照检查表逐项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召开座谈会进行反馈。 五、工作要求(一)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准备检查的相关资料、案卷、记录等以备查阅。 (二)对相关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时,该区域监察分局派员参与检查活动。 (三)切实抓好检查结果落实。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制定落实措施,确保检查意见落到实处。落实结果书面报陕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市委、市政府(省直管县委、县政府),并报送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 稿件来源:执法监督处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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