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口径简报年第3期

问:个人取得通讯补贴,其免税限额各地都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各地都有哪些规定呢?

北京:

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京地税个[]号):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上海: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广州: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1.根据浙委办[]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7年第7号):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元(含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元(含元)。

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号):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0号)规定: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3号):

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月元(含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7年第2号):

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元扣除。

山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33号):

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元(含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元(含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元(含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河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46号):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3]16号):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8年第2号):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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