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省级消防技术专家: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建消发〔〕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4月11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防专委会)技术支撑和带领作用,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消防专委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委派下开展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框架、重点工作开展具体工作,并接受监督、评价。 第三条省消防专委会确定的议题、方向、工作任务,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消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十三名,委员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公布,对退出、增加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消防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咨询、指导等工作; (二)编制消防技术疑点、难点技术导则;参与有关地方技术标准的起草与修订,开展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宣贯; (三)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开展交流、调研,研究拟定有关消防技术措施; (四)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开展技术分析等工作; (五)每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结合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前瞻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省消防专委会委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要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本着对公共利益负责的精神,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促进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省消防专委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影响省消防专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并责令退出专家库。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议事制度 第八条省消防专委会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为基本工作形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省消防专委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提出拟讨论、研究的政策、技术等有关问题,通常于会期确定前(不少于十天),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处室,负责处室可派人参加。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可进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省消防专委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指定委员,在会议举行五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有关会上需提前知晓、熟悉的资料,应在适当时间内提前发放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履行签到程序,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省消防专委会讨论确定的事项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表明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说明理由和建议。 第十二条省消防专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未经省消防专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或透露会议内容。如会议资料被确定为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省消防专委会确定的有关事项的记录、纪要,经讨论成熟后,可按照工作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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