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年第1号),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头(羽)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不能提供污水排放量但能够提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0.7-0.9。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对于污水排污系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既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用水量的: (1)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部分小型第三产业(不含餐饮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计算”一栏填写“是”,并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二)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doc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doc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doc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年7月15日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头猪、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以下 (含)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 (含) 污水 /月 废气 66/月 - (含) 污水 /月 废气 /月 -1 (含1) 污水 /月 废气 /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月(≤2蒸吨) 备 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按实际情况计算。 3.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1)污水环境保护税(元/月)=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2)废气环境保护税(元/月)=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4.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80号文附件7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附件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是 否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 0 边界围挡 0. 0 裸露地面覆盖 0.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 0 市政(拆迁) 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 0 边界围挡 0.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 0 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环办〔〕80号文附件6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我省环保部门于年5月2号发布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年第1号)。因此,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2.第二条明确了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第三产业、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施工扬尘分别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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