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周期较长、投资较大、涉及诸多行业和职能管理部门等特点,使得其成为了刑事犯罪的高发、频发领域。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建设工程”为检索词,对陕西省辖区法院年度刑事案由下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获得了篇判决书,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刑法规定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的罪名,其次是“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的罪名。笔者选取了其中较为典型的8个罪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典型罪名分析 在份判决书涉及的罪名中,笔者根据判决书的数量以及情形发生的典型性选取了8个典型罪名予以分析,分别是贿赂类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串通投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01 贿赂类犯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行贿罪(包括单位行贿罪)的有10份,涉及受贿罪的有30份,合计占比约22%。 主要情形为:建设工程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为了在项目承揽、项目招投标、土地项目审批、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获得或者继续获得支持和帮助,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现金、购物卡、支付购房款、借“工资”“利润分成”等名目给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好处、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行贿,而行贿对象则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行贿主体提供了相应支持或者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典型案例——杨奎武行贿罪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陕刑初74号 案情简介:年1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杨奎武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工程,多次请求李某(时任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XX城开发建设集团副总经理)为其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李某在明知杨奎武的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同意杨奎武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在XX城承揽了数个道路建设工程,并为杨奎武违规提前入场施工及工程款优先支付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杨奎武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某5万元现金,为与李某保持关系以继续获得帮助,随后又送给李某1万元现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奎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杨奎武上缴的贿赂款人民币元予以没收,由西安市XX委XX委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被告人张险峰犯受贿罪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1刑初68号 案情简介: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险峰利用其担任泾河新城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杨某某、陈某某、西安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公司西北分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承揽工程、补办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手续、推进施工、支付工程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险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02 合同诈骗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19份,占比约10.4%。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虚构建设项目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具体情形包括:虚构建设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或隐瞒事实诱使他人与其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个人假冒建设单位名义或者虚构身份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在未取得承包资格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促使他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 此外,还有挂靠人员在解除挂靠后用伪造的被挂靠单位印章签订合同,骗取工程款;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骗取认购金等等的情形。 典型案例——张安信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陕刑初号 案情简介: 年11月,被告人张安信得知户县XX镇XX村村长边某甲(现在服刑)、陕西某公司公司负责人梁某某想在户县XX镇XX村建设新农村安置楼,之后被告人张安信对被害人贺某某、程某某称其是福建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XX镇XX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楼项目的负责人,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安信隐瞒工程无审批手续、无法开工建设的事实,用虚构的福建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新农村建设安置楼项目部名义,在咸阳市秦都区XX路咸阳某公司办公室,与贺某某代表的咸阳某公司签订建设户县XX镇XX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楼劳务承包合同,骗取贺某某、程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之后给边某甲20万元,梁某某15万元,剩余款项归已。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安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工程虚假事实,以虚构的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3 诈骗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诈骗罪的有16份,占比约8.8%。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虚构工程项目,以此骗取他人“保证金”“诚意金”“疏通关系费”等名目的财物(9份)。此外,还有以自己认识相关领导,能招揽工程项目为由诈骗他人财物(5份)、伪造施工单位审批材料骗取工程款(1份)、提供虚假抵押物行骗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1份)。 典型案例——胡国斌犯诈骗罪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陕刑初号 案情简介: 年7月,被告人胡国斌以投标“西吉县何屲拆迁点绿化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信任。年7月30日,被害人雷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工商银行给胡国斌转账4万元用于上述工程投标保证金。后胡国斌对被害人谎称该“西吉县何屲拆迁点绿化工程”中标单位为“宁夏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伪造虚假中标通知书向雷某某出示。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04 贪污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贪污罪的有12份,占比约6.6%,其中一份判决被告人无罪。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土地征用补偿金、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公路补偿款等。其中采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有8份,采取侵吞手段的有4份。 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陕刑初10号 案情简介: 年6月份,“昌吉一古泉(准东一华东)11OOKV”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西安蓝田段)塔基永久性占地需占用蓝田县灞源镇辖区XX村、组土(林)地,其中,占用磨岔沟村11.亩土地,涉及补偿款共计元已由蓝田县财政局拨付灞源镇政府。XX镇XX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协助灞源镇政府西电东送项目工程实施的职务之便,在磨岔沟村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蓝田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XX村XX路、拆迁复耕、迁移光缆等拆旧复耕工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仅复耕土地、修建桥梁(未完工)后,便提供虚假的磨岔沟村会议记录、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单等申报资料,从灞源镇政府骗取土地补偿款20万元,除已完成工程等开支外,将剩余的元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的赃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5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有6份,占比约3.3%, 主要情形有:伪造公章在审批文件资料上盖章以骗取工程款;为了以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而伪造公章;伪造公章,为施工设备办理备案证并投入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非法获得检测费用。 典型案例——张仲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陕刑初42号 案情简介: 年,被告人张仲辉以元的价格,联系他人伪造了宝鸡市华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及“CMA标准印章”各一枚。并利用当工程监理资料员的便利条件,用两枚伪造的印章,制作了太白县咀头小学教学楼外墙保温工程和塑钢窗工程、太白河镇政府领导干部周转房工程、太白县XX路XX号公租房工程、太白县污水处理厂湿地工程(PVC-U)管材的检测质量报告。分别非法获得上述四个工程检测费用元、元、元、元,事发后被告人张仲辉主动退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仲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06 串通投标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串通投标罪的有5份,占比约2.7%。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向投标人制作标书;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退出投标,或者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竞标人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等的情形。 典型案例——被告人禹某某、田某某、牛某某、曾某某、侯某某、穆某某、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刑初号 案情简介: 年被告人禹某某作为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公司主要负责人,通过与享有建设工程招标决策权的王某乙相互串通,采用违反相关招投标程序的不正当手段,使本公司成为涉案工程监理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后又按照王某乙及被告人田某某的授意,通过与相关投标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人牛某某、曾某某、侯某某、穆某某相互串通并采用类同于上述不正当手段的方式,使陕西信X公司等四家公司成为涉案工程监理标项目的中标公司。被告人田某某、冯某某、牛某某分别基于王某乙与被告人禹某某的指示,为禹某某等人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行为,致使相关公司违规中标。 法院判决被告人禹某某等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元至0元不等。 07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5份,占比约2.7%,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有1份,占比约0.6%。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情形为: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指派无安全管理资质的人员实施特殊工作,因此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情形为:项目施工人、监理人违反行业规范进行施工、监理,不向主管部门和安监机关报告,且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排除安全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导致人员死亡。 典型案例——贺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陕刑初号 案情简介: 年10月12日,陕西某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城建公司”)中标白河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路油返砂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某某城建公司设立有涉案工程项目部,但鉴于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是通过有关公司代办挂靠的手续,故许可贺某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贺某的装载机等机械在该工地上有偿使用,贺某聘用童某某驾驶装载机作业、聘用唐某某为工地管理人员。 在随后的施工中,涉案工程项目部未按照白河县政府发布的通告组织对施工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童某某(另案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移土平场作业时,因被铲斗遮挡视线,行驶中的装载机将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并碾压,造成陈某某及同车搭载的程某某等四人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身为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无建设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在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0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份判决书中,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5份,占比约2.7%。主要情形均为个人对建设工程劳务进行承包,雇佣农民工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拖欠农民工工资。 典型案例——被告人孙应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陕刑初79号 案情简介: 年2月,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陈仓区码大公路项目建设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王帆、张琛,后王帆、张琛将其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孙永忠,双方口头协商了工程单价,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后孙应忠雇佣甘肃班组、四川班组及搅拌班组共计47名工人参与该项目干砌河堤工程。同年8月,工程主体结束时,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前往新疆藏匿。被告人孙应忠拖欠47名劳动者报酬.3元。 年12月7日,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孙应忠支付47名劳动者报酬,但其仍未支付,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应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风险防范建议 从前文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主体不局限于建工企业,也有可能是建工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离每个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并不遥远,因此做好事前防范至关重要。在此,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首先,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建工企业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承揽、合同签订、物料采购、财务管理、施工、安全生产、人事管理、薪酬支付等涉及生产经营多方面的工作制度与管理规范,实现企业经营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制度保障。尤其要加强对企业内部重要职责人员的管理监督,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现权责清晰,责任明确的人事管理制度。企业经营重点环节如项目投标、工程款支付等应形成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应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的规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契约精神,按照与施工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注意留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备查,作为日后可能发生纠纷的证据材料。 最后,引入第三方力量。 在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为企业量身制定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建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专业建议,并针对出现的刑事风险和法律纠纷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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