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工作会商衔接机制的意见

(年1月6日 陕司发[]5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基层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4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9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经过协商沟通,建立司法鉴定工作会商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到重大紧急案件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司法鉴定名册管理和使用、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采信及争议解决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达成统一意见,规范执业行为,维护鉴定秩序。

二、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建立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通过公开形式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对名册信息及时更新。每年新名册编制并公告后,及时送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名册编制要适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需要,充分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情况、执业范围、执业地域、联系方式等等。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能力验证和测评情况、认证认可通过情况、诚信评价、奖惩情况、案卷质量评查、宣传报道等情况,以及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许可登记、变更事项、鉴定人等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法院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定期(每半年)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承办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数量及类别、鉴定收费、鉴定周期、鉴定意见采信、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质量及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情况的统计数据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和论证,研究制定出相应加强管理的措施,不断规范执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逐级上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研究解决。

专题列表

中央地方

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管理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01-4-9)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央法规文件

1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98号)

拓展链接整理:司法鉴定相关: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文件汇编(整理截至:01-3-8)00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整理截至:00-11-0)整理:司法部(分年度):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总汇编(整理截至:01--19)

地方法规文件

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法规

整理:现行有效全国4省份司法鉴定管理条例+7省立法草案汇编(整理截至:01-4-8)

华北地区

1

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京司发[]号)

天津高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年9月18日)

3

河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司通[]号)

东北地区

1

黑龙江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黑司规[]7号)

华东地区

1

上海高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司发[]84号)

江苏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33号)

3

浙江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69号)

中南地区

1

河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司文[]号)

广州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仲裁委《关于建立广州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年5月7日)

西南地区

1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年6月8日)

云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云司通[]号)

3

西藏自治区高院、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藏司发[]号)

西北地区

1

甘肃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甘司发[]号)

青海高院、省检察院等5机关《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司发[]号)

3

宁夏高院、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年10月5日)

4

新疆高院、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司通[]73号)

行业动态

1

青海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省公、检、法、安、司五部门召开首次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

青海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识别图中   

培训|第轮通知:4月10-11日开班《文书鉴定培训暨疑难案例分析研修班》

补录|河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司通[]号)

补录|黑龙江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黑司规[]7号)

补录|河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司文[]号)

补录|云南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云司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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