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对ldquo免抵税额rdquo
咨询I培训I代理I风控I工具 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何时申报? 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江苏省税务局 -12-14 江苏省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厦门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次月出口退税下来才对应申报,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当期产生免抵税额的时候就要申报?如果是当期申报,如果出现出口不能退税,那对应这个免抵税额就可能会产生变化?那如果是次月才申报,就会跟税款所属期对应不上?不懂具体要什么时候对应缴纳附加税合理呢?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 :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延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5号.2.25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了解上海出口企业免抵退业务中的免抵税额无需缴纳附加税,具体以各地税局要求为准,切勿自做决定,以免因未按时缴纳导致滞纳金。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年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是否适用新政策?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年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税是否适用新政策问题内容 由于我公司在年4月30日前未收汇,未申报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现在已收汇,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陕西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0退税的怎么办? 宁波市税务局:0退税的怎么办问题内容 0退税的怎么办:是否要申报 1.如果0退税的一样要录入申报,进项发票要勾选到出口退税里,不能抵扣。计提销项税后,要全额纳税。 2.如果不用申报,在线申报系统中怎么处理? 答复内容 宁波市呼叫中心答复:退税率为0的,需要查看SH编码后是1还是2(老王注:是HS,不是SH,还有,不是看HS编码后是1还是2,而是要在退税申报系统或电子税务局中的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里查询出该商品编码,然后看特殊商品标识是1还是2);1是征税的,2是免税的。退税申报系统无需申报,只要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可。征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免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征税的,抵扣勾选;免税的,不抵扣勾选。 FCR单可以替代海运提单进行备案吗? 浙江中心: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问题内容 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 答复内容 浙江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协穗科技 协穗科技致力于打造上海第一涉税服务品牌,公司拥有多年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防伪税控一线服务经验的核心团队。可为企业及财税从业者提供一站式一对一涉税VIP业务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经营及业务合规性评估分析、企业培训、代理外包、涉税大数据整理及分析系统、方案定制。 截止目前,累计服务于上海超余家企业,其中进出口贸易公司占90%。协穗客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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